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

日期:2016-11-28 09:0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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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86940474N;法定代表人:李孔华;住址:三明市三元区台江工业园6072):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

2016年11月1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三元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前擅自投入试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2016年1118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6〕2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截至2016年1125日,公司并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孔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39号)1份;

7、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的环评文件(节选)及环评批复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4点关于列入报告表类较重情节的量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责令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面条项目的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面条项目实施停产整治。

综上,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面条项目的生产,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面条项目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治。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该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停产整治决定自你公司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在停产整治期间你公司如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又或者未整改到位的,我局将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二章第八条“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二)被责令停产整治后拒不停产或者擅自恢复生产的;(三)停产整治决定解除后,跟踪检查发现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报请三元区人民政府责令你公司停业、关闭。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三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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