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明市三元区岩前德胜木材加工厂)

日期:2016-11-21 10: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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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三元区岩前德胜木材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694354953Q;执行事务合伙人:叶德美;住址:三明市三元区岩前镇岩前村路口过西坑):

经我局调查,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2016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环保厅、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监察,检查时发现你厂废气治理设施未建设完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2016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厂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厂部分生产线仍在生产,炉窑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随即对生产线上一根正在排放刺鼻烟气的烟囱进行监测。

2016年11月21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40号),报告显示厂烟囱排放的废气中烟尘浓度为1003.3mg/m3,该项指标已超标(根据《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表2:烟尘≤200mg/m3)。

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40号)及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14点关于列入报告表类较重情节的量化拟对厂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并责令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毛竹深加工项目”的生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厂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林向成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元区环保局

201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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