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明市联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日期:2016-11-18 11:4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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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联洁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03079794324N;法定代表人:庄有根;住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荆东工业园29幢559号):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2016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福建省环保厅、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未运行,布草洗涤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内部的一溢流口排入外部管道,外管道在你公司厂外中间断裂经一个土坑后,进入园区污水管网。执法人员随即对该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制作现场勘察笔录等取证工作,并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进口、外管道断裂处土坑中、进入园区管网处分别进行了采样。2016年11月8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36号),进入园区管网处样品中pH值为10.27,COD值为192mg/L,pH指标已超标(《污水综合排污标准》(GB8979-1996)表4级标准:pH值为6~9)。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福建省环境保护厅现场勘察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三元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36号)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24点的细化标准关于“缴纳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下的直接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情节量化,拟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213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林向成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元区环保局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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