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

日期:2016-11-18 11: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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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厨神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86940474N;法定代表人:李孔华;住址:三明市三元区台江工业园6072):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016年11月1日,福建省环境监察总队会同三元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前擅自投入试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雨水沟排入外环境。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明市环境保护局现场勘察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4点关于列入报告表类较重情节的量化,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并责令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面条项目的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三)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年度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面条生产项目实施停产整治。

综上,我局拟责令你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面条项目的生产,并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面条项目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产整治。

2、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拟对你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如果要求听证,可以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听证申请,也可以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听证要求;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听证要求。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林向成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元区环保局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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