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

日期:2016-11-14 10:24 来源:三元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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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02751382767M;法定代表人:郭联新;住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23):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经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于2016年8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6〕第135号),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前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工作,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并告知公司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并于2016年11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19号),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636元。

201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后督察,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样,同时进行拍照取证。根据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9号),你公司污水排放口pH值为12.29、SS值为1.8×103mg/L,这两项指标已超标(《污水综合排污标准》(GB8979-1996)表4一级标准:pH值为6~9,SS为70mg/L)。

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16114日向公司送达《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连罚告字〔20161号),明确告知单位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至20161111日,公司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2016824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表》复印件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

4、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6号)复印件1份;

5、《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6135号)及送达回证;

6201691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表》;

7、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9号);

8、《行政处罚决定书》(元环罚字〔201619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及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2016年8月26日至 2016 年9月1日期间(计7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人民币25452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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