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日连续处罚事先告知书(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

日期:2016-11-04 11:21 来源:三元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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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02751382767M;法定代表人:郭联新;住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23):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我局于2016年8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6〕第135号),责令你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前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工作,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并告知公司拒不改正可能承担按日连续处罚的法律后果并于2016年11月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环罚字〔201619号),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636元。

201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后督察,在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取样,同时进行拍照取证。根据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9号),你公司污水排放口pH值为12.29、SS值为1.8×103mg/L,这两项指标已超标(《污水综合排污标准》(GB8979-1996)表4一级标准:pH值为6~9,SS为70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表、现场执法检查照片、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等为证。

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28号)第五条第(一)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及第十七条:“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的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2016年8月26日至 2016 年9月1日期间(计7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计人民币25452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林向成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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