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

日期:2016-11-01 15:00 来源:三元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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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02751382767M;法定代表人:郭联新;住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23):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16年8月24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清洗废水和破碎用水进入沉淀池后,部分废水通过沉淀池末端排放口排放。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拍照、采样、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等取证工作。随后执法人员将在沉淀池末端排放口所采水样送至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2016年8月25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6号),排放口所采样品中pH值为10.11,COD值为93mg/L,SS值为242 mg/L,pH、SS两项指标已超标(《污水综合排标准》(GB8979-1996)表4一级标准:pH值为6~9,SS为7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2016年1023,我局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6〕1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2016年1030日,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

2、2016年8月24日《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6号);

5、《委托函》1份;

6、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联新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受委托人高志钢身份证复印件1份;

9、三元区环保局排放污染物与排污费缴纳金额核定表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39点的细化标准关于“缴纳排污费数额1万元以下”情节的量化,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3636元。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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