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

日期:2016-11-01 09:19 来源:三元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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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91350402751382767M;法定代表人:郭联新;住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23):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2016年8月24日,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清洗废水和破碎用水进入沉淀池后,部分废水通过沉淀池末端排放口排放。执法人员当即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拍照、采样、制作现场监察记录表等取证工作。随后执法人员将在沉淀池末端排放口所采水样送至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监测,2016年8月25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6号),排放口所采样品中pH值为10.11,COD值为93mg/L,SS值为242 mg/L,pH、SS两项指标已超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一级标准:pH值为6~9,SS为70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相关规定。

2016年1023,我局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6〕1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截至2016年1030日,公司并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监察记录表、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及录像、三元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6号)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采取限制生产措施,限制生产期限为30日,限制生产期间生产废水不得超标排放。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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