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关于责令三明市三元区鸿宇竹木炭厂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责令三明市三元区鸿宇竹木炭厂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明市三元区鸿宇竹木炭厂(营业执照注册号:350403600137053;经营者:洪富亮;经营场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富兴堡耕山队(猪油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你厂未办理环评审批就擅自建成投产、未取得排污许可等环保手续。检查时,你厂正在生产,生产产生的刺鼻性废气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直接排放。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相关规定,责令你厂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厂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履行本决定,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相关规定,将你厂有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17日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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