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16-08-29 10:2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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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环罚字〔2016〕15

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3360034E;法定代表人:郑锦明;住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范坑工业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2016年7月4日,省、市环保部门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制砂生产线即已投入生产,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并通过厂区内排洪沟外排至沙溪河。

你公司的上述排污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2016年8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6〕12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2016年8月24日,我局并未收到你公司提出的行政处罚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1份;

3、《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4、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锦明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蔡向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7、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12号)1份;

8、《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6〕107号)及送达回证;

9、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环评批复复印件;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4点关于列入报告表类重情节的量化:“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我局决定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制砂项目的生产。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区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829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8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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