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停止排污决定书

日期:2016-08-25 11:00 来源:本网
| | | |

元环〔2016135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三明市闽新集团山溪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51382767M;法定代表人:郭联新;住所:三明市梅列区乾龙新村41623层):

经查:你公司混凝土搅拌项目清洗废水和破碎用水进入沉淀后,通过沉淀池末端排放口排入外环境,经采样监测,所排放的废水中pH和悬浮物指标已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的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表》(2016824日)、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26号)、现场检查照片及录像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限于2016826日前,完善水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工作,确保废水得到有效处理。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三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825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825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