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三明市昌顺玻璃有限公司停止排污决定书

日期:2016-08-25 09: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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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环〔2016129

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

关于责令三明市昌顺玻璃有限公司

停止排污决定书

三明市昌顺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3357325968法定代表人:周迪国;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台江邓地5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

20168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玻璃切割工段产生废水经简单沉淀后,通过溢流口排放至外环境,经现场采样并送至三元区环境监测站监测后得知,该废水pH10.46SS1.9×103mg/L。同时,我局调查核实,你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拍摄照片、录像和三元区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24号)为证。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玻璃切割项目的生产,不得排放污染物。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不得投入生产、不得排放污染物,并办理环评手续、取得排污许可后,方可排放污染物。若你公司拒不履行,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依法将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823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8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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