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日期:2016-08-15 09: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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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环罚告字201612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福建省三明市金沙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563360034E;法定代表人:郑锦明;住址:三明市三元区莘口镇范坑工业区):

经我局调查,你公司实施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

2016年7月4日,省、市环保部门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制砂生产线正在生产,废水处理设施尚未建成,生产废水未经处理并通过厂区内排洪沟外排至沙溪河。

你公司的上述排污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相关规定。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执法检查照片和三元区环境保护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元测字2016第12号)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4点关于列入报告表类重情节的量化:“环境保护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拟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万元整,并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制砂项目的生产。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如你公司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三元区环保局

联 系 人:林向成

邮政编码:365001

联系电话:0598-8395658

三元区环保局

2016815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8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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