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

日期:2016-07-27 11:18 来源:本网
| | | |

元环罚字〔201614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37845114813;法定代表人:张智勇;住所:三明市三元区台江工业园区):

你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调查,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

2016年5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检查,发现你公司废水收集池末端池存在一相通管道,生产废水经该管道底部的连通口排放至雨水沟,最后通过雨水沟排放至外环境。

2016年5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元环〔2016〕84号),责令你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排放水污染物,并在2016年5月26日前拆除私设的暗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2016年7月14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元环罚告字〔2016〕11号),明确告知你公司负责人依法有权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截至2016年7月21日,公司并未向我局提出申辩要求和听证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照片;

2、《三元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

3、三明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明测报字〔2016〕第080号);

4、《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

5、《委托函》1份;

6、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7、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勇身份证复印件1份;

8、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操作工王德旺身份证复印件1份;

9、三明市精诚化工有限公司环评(节选)复印件及环评批复复印件。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和《福建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修订)》第119点的细化标准关于私设暗管从轻情节的量化:“列入登记表类或当事人属于初犯,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认真填写缴款书,并到当地商业银行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单位:

收款单位:代收排污费汇总专户——三元区环保罚没收入

账户账号:183010100100044897

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三元支行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送达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我局委托三元区环境监察大队对你公司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一个月内将履行处罚决定书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6727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72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