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责令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16-07-18 10:1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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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环〔2016107

三明市三元区环保局关于

责令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

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福建省三明华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98387207X法定代表人叶向阳):

201674日,省、市、区三级环境监察部门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察,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问题:

你公司擅自建成投产了一条洗砂生产线,洗砂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三元区环境保护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执法检查录像、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相关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洗砂生产线违法排污行为,在未落实该项目环评手续并取得排污许可前,不得投入生产及排放污染物。若你公司拒不履行,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的规定,依法将你公司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元区环境保护局或三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决定的履行。

三明市三元区环境保护局

2016718

三元区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7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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