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县级权限)新办
概述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受理条件
基本要求: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地点还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提交规定的材料,消防救援机构对该场所进行检查,经检查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消防安全制度
3、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6、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材料(指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8、消防安全责任人身份证
9、法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
10、消防安全管理人身份证
11、消防安全承诺人身份证
12、场所联系人身份证
申请说明
1、登记程序: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对照《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逐项自查,确认依法具备投入消防安全使用条件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填写《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书》,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https://xfwsfw.119.gov.cn)或者场所所在地的消防行政服务窗口等方式进行登记;2、登记公告时限:符合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纳入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范围,消防部门应当自场所登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消防部门将抽查结果在消防公众服务网公告;3、法律责任:公众聚集场所经“双随机”抽查发现,存在承诺失实或不如实履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的,对作出虚假承诺的单位和个人,由消防部门将其列为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福建省信用监管体系和联合惩戒管理范畴,依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对存在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依法予以查处;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4、公众聚集场所申请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重新作出承诺,登记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相应内容。
开始申请
办理流程
1、申请与受理
步骤:受理
审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消防部门告知的承诺条件,由申请人向社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消防部门对符合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公告。
办理结果:在线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办结
2、决定
步骤:决定
审查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和《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依法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并且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按照消防部门告知的承诺条件,由申请人向社会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并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消防部门对符合承诺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公告。
办理结果:办结
流程图
办理说明
容缺受理或告知承诺书
下载链接:zwfw.fuji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