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抚恤关系转移办理
概述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办理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办理对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和已经移交至政府的伤残退役军人。
享受补贴(待遇)
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享受现有残疾退役军人相关优待政策。
办理说明
1.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手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
2.《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或者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3.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回《残疾军人证》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开始申领
申请材料
1.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
3.残疾军人证原件
4.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
5.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
办理流程
1.受理。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会进行复查鉴定残疾情况。
2.初审。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材料报送至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3.审核。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
4.备案。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无误后进行备案,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还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如复查、鉴定残疾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日。
办理地址
1.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冬令时:10月1日—5月31日)
2.办理地址:三元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三元区东新五路梅林大厦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