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业务
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程序。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形式审查予以确认。
概述
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确立或解除夫妻关系的程序。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而不是行政许可。
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婚姻自由权,公民可以自主决定结婚还是不结婚,也可以自主决定维持或者终止婚姻关系。在婚姻登记中,行政机关的职责是对当事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合法性及其结果进行形式审查予以确认。
认定条件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部门更正。
7.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应为未婚、离婚、丧偶才可登记结婚)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离婚证或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8.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材料。
享受待遇
颁发婚姻登记证书(结婚证/离婚证)。
认定说明
一、线上预审
材料预审
婚姻登记材料可申请线上预审。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提交和补正相关申请信息和材料,审核机构在平台对材料进行预审,预审通过后,根据《民法典》规定申请人仍需携带纸质材料和相关证件到现场提交办理,作出行政确认后,申请人即可领取结果。
二、线下办理
1.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二章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2.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四章离婚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开始认定
认定材料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所需材料
(一)内地居民结婚(补办结婚)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再婚者还需提交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法院调解书)或原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3.“跨省通办”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交一方当事人在三明市区的有效居住证。
(二)内地居民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1.双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结婚证;
3.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5.“跨省通办”除提交以上材料外,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应提交一方当事人在三明市区的有效居住证。
办理流程
1.受理:当事人提交有效证件、证明材料及照片,符合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填写婚姻登记声明书,登记员询问当事人意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出示不予办理婚姻登记告知书。
2.审查:登记员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件、材料及婚姻登记申请条件、负责对当事人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当事人在审查处理表上签字、按指纹。
3.登记:完成登记,即确立/解除婚姻关系,登记员颁发证件给婚姻登记当事人。
办理地址
三明市政务服务中心(江滨北路11号碧湖)二楼三明市婚姻登记服务中心,公交线路:5路,15路,53路,60路,66路。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9:00-12:00,13:30-17:00 周六(便民服务): 9:00-11:30,15: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相关事情
注意事项
一、婚姻登记“跨省通办”
自2023年6月1日起至2025年5月11日,福建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纳入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区域,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 ( 离 ) 婚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结( 离 )婚登记。一方或双方为本省(区、市 )户籍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以在本省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 离 )婚登记。
不适用范围:补领婚姻登记证、出具( 无 )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婚姻档案查询等业务不在试点范围之内。
二、离婚申请
根据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民发〔2020〕116号】,第二大点:调整离婚登记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并实行“离婚冷静期”,)。
“冷 静 期”办 理 流 程
离婚登记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2.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本等);
3.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的《离婚登记申请书》。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八条至六十条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其他事项
一、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要求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如何处理?
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反悔的,不能在婚姻登记机关更改,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重新签订离婚协议书,必要时可以到公证机关对新签订的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或向法院申请变更离婚协议。
二、内地居民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为赴特定国家和地区公证事宜用)
2015年11月1日起,全国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除民政部规定的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
所需材料:
1、《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2、《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
3、居民身份证;
4、户口簿;
5、授权委托书;
6、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
7、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证明;
8、军人身份证件;
9、当事人死亡证明;
10、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11、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明;
12、离婚证明;
13、丧偶证明。
相关资料下载
申请表格
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2.《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