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出生户口登记

概述

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首次申报户口登记,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申报人应当向公安派出所提供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书面意见。

一、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3.父母《结婚证》。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无收费。

二、非婚生子女出生户口登记

非婚生子女,提交下列材料,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

备注: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或申报户口时随父亲姓氏的,还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司法鉴定书。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无收费。

三、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离异

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申报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落户方《居民户口簿》;

(3)父母《离婚证》(生效的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4)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民事调解书。

备注: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申报程序:

申请人提交上述材料到拟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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