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阅复印婚姻档案材料

查阅复印婚姻档案材料

一、场景概述

个人或单位因买房卖房、户口迁移、公证、诉讼等需要,查阅复印本辖区婚姻登记部门移交的婚姻档案

二、申请对象

婚姻当事人本人、被委托人、婚姻登记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安全部门、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

三、办理结果

复印办理事项所需档案内容,并盖上本馆查档专用公章。

四、申请说明

线下实地办理,立即办理

五、开始申请

(一)申请材料

1. 婚姻当事人查阅本人婚姻档案的,须持有本人合法有效身份证原件。

2. 婚姻当事人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非当事人本人(被委托人)查档须提供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为单位的,须持单位介绍信或企业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 婚姻登记机关持本单位介绍信可以利用本机关移交的婚姻登记档案。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5.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

6. 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根据实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本馆主要领导审批后,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

(二)办理流程

查档人实地提交有关材料——保管利用股审核——查阅复印所需档案内容

(三)办理地址

三元区档案馆北馆(三元区新市北路836号),联系电话:8262486

三元区档案馆南馆(三元区革新路2号2幢),联系电话:8337639

(四)办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冬)15:00-18:00(夏)

六、相关事项

政策文件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常见问题

婚姻档案可以外借吗?
婚姻登记档案不得外借,仅限于当场查阅。

 

可以取走婚姻档案中的材料原件吗?
不可以,只能复印所需的档案材料内容,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材料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后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婚姻档案中当事人的信息与实际不符,可以修改吗?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任何个人、单位和机构都无权对已形成的档案材料进行随意更改、涂改。
婚姻当事人已故的,其他亲属可以查阅利用婚姻当事人的档案吗?
可以,查档人持婚姻当事人死亡证明或档案注销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并现场签订承诺函,可以利用已故当事人的婚姻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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