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林地通过互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如何登记?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 条、第 34 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互换协议和新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 条、第 34 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互换协议和新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网站标识码:3504030001 闽公网安备号: 35040302610007号 闽ICP备15013523号-1 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8-8222008
地址:三元区新市北路836号
主办: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政府承办:三元区数字三元建设发展中心
为确保最佳浏览效果,建议您使用以下浏览器版本:IE浏览器9.0版本及以上; Google Chrome浏览器 63版本及以上; 360浏览器9.1版本及以上,且IE内核9.0及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