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林地通过互换、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如何登记?

日期:2022-09-29 09:34 来源:三元区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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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33 条、第 34 条规定,承包方之间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并向发包方备案。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此种情形,当事人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依据互换协议和新的集体林地承包合同,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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