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哪些信访事项?
2.对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作出的决定、命令以及对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和意见;
3.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意见,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以及不服其职务行为的投诉;
4.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项的投诉;
5.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备注:以上情形以外的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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