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第三代的“失独”父母能不能纳入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范围?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现无存活子女;
(六)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前已发生生育行为,且现有第三代(不限年龄)。
来源:三明市卫健委人口家发老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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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现无存活子女;
(六)扶助对象独生子女死亡前已发生生育行为,且现有第三代(不限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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