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意见验收备案办理依据?

日期:2023-07-12 16:04 来源:三元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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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节能办〔2018〕1号)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自行对其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向节能审查机关递交验收结果报告。节能审查机关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提交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节能审查机关应将项目验收情况及时报告节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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