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及要求是什么?

日期:2024-06-14 15:50 来源:三元区发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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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范围及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闽发改规[2023]9号)文件规定,达到审查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一、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吨标准煤以下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至10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负责节能审查;其它情形的,由县级发改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二、工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0吨标准煤以下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工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其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00 吨标准煤及以上至10000 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节能审查;其它情形的,由县级工信部门负责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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