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委员会委员要符合什么条件?
答:《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对业主委员会的资格条件作了具体的规定:
(一)具有业主身份。业主身份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权利人为准;尚未领取产权证的,以房屋销(预)售合同及合同备案证明记载的购房人为准。业主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委托父母、配偶或者成年子女在委托期间代其行使全部或者部分业主权利;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纪守法;
(四)遵守管理规约或者临时管理规约;
(五)与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无利害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业主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执行期未满的,或者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搭建、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恶意欠缴物业服务费或者专项维修资金、违法出租房屋等情形且未改正的,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
鼓励在村(居)民委员会中任职的业主兼任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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