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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被征收人: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0〕20号)文件精神,拟对陈大片区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的土地及所有房屋实施征收(具体以征收红线示意图为准,含陈大齿轮箱厂商服用地地块)。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试行)》(明政〔2017〕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2019〕15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通告征求意见。若有反馈意见,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求意见期限为2020年7月2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反馈意见送交地址:梅列区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梅列区人民政府大楼5层),联系人:吴熙杰,办公联系电话:0598-8581880;陈大镇人民政府,联系人:陈家源,办公联系电话:0598-8365981。
特此通告。
附件:梅列区陈大片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梅列区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日
附 件
梅列区陈大片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
补偿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0〕20号)文件精神,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土地收储工作的意见(试行)》(明政〔2017〕6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2019〕151号)等相关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次梅列区陈大片区房屋征收的具体情况,为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稳步推进梅列区陈大片区土地收储项目征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特制定梅列区陈大片区项目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补偿安置对象及补偿安置方式
(一)征收范围
梅列区陈大片区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的土地及所有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详见征收红线示意图,含陈大齿轮箱厂商服用地地块),征地面积约214.7亩,建筑面积约13000㎡(不含古树、庙宇、幸福院)。
(二)补偿安置对象
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权属材料的工业企业(具体以调查摸底公示清单为准)本方案补偿安置方式;工业企业实行货币补偿。
二、工业企业征收补偿和奖励办法
工业企业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评估方式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一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方式选定。
1.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2.建构筑补偿费:有证构建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无证构建筑物按重置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旨评估价总额的3%给予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压力大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不可搬迁设备按现值进行评估;涉及可搬迁设备和货物按搬迁进行评估。经审核后,根据相应的评估结果给予补偿。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0%给予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局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价总额的15%给予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二)协商方式:
1.土地补偿费:对属出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工业用地基准地价×剩余年限修正系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70%×5%×出让地经营年限,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详见附表1)。出让地经营年限从取得出让性质土地使用权之日起算,不满一年按一年,最高不超过十年。对属划拨用地的,按照工业仓储用地基准地价70%给予补偿。
2.建构筑物工料费:有产权证的建筑物按工料费补偿标准(详见附表2)给予补偿,无产权证的建筑物按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标准(详见附表3)给予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对有合法有效的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证照(载明的场所为被征收企业的房屋),且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的正常经营的企业,合同签订六个月内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补助;超过六个月搬迁交地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亩的补助。正常经营的企业,应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纳税凭证或供电部门出具的近三年与该企业经营相应的用电量凭证进行认定。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企业不享受该项补助。
4.搬迁补助费: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6万元/亩补助。
5.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0万元/亩奖励。
6.退城入园奖励: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情况下,搬迁到市、区两级经济开发区实施退城入园并继续生产经营的生产性企业,为弥补其新厂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缺口,自土地收储(征收)合同签订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与自然资源局部门签订工业用地土地出让合同并缴齐土地出让金的,凭土地出让合同及出让金发票,按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给予不超过15万元/亩的退城入园奖励。逾期未提供上述资料的不再享受该项奖励。
7.被收购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要负责处理土地使用权解押、职工安置、危化物品等一切善后事宜,确保按时交地。企业建、构筑物及不可搬迁的机器经公开处置后的变价收入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缴入市级国库。
8.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企业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三、商服用地补偿安置办法
实行货币补偿采取委托评估方式。
四、集体土地及地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办法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告》(明政办〔2018〕11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文件执行。
五、超出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一切奖励。
附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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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地剩余年限修正系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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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50 |
49 |
48 |
47 |
46 |
45 |
44 |
43 |
42 |
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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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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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0.99 |
0.99 |
0.98 |
0.98 |
0.98 |
0.97 |
0.97 |
0.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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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40 |
39 |
38 |
37 |
36 |
35 |
34 |
33 |
32 |
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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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
0.95 |
0.95 |
0.94 |
0.93 |
0.93 |
0.92 |
0.91 |
0.90 |
0.89 |
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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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30 |
29 |
28 |
27 |
26 |
25 |
24 |
23 |
22 |
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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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
0.87 |
0.86 |
0.85 |
0.84 |
0.82 |
0.81 |
0.80 |
0.78 |
0.76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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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20 |
19 |
18 |
17 |
16 |
15 |
14 |
13 |
12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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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
0.73 |
0.71 |
0.69 |
0.66 |
0.64 |
0.62 |
0.59 |
0.56 |
0.53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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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年限 |
10 |
9 |
8 |
7 |
6 |
5 |
4 |
3 |
2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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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系数 |
0.47 |
0.43 |
0.39 |
0.35 |
0.31 |
0.27 |
0.22 |
0.17 |
0.12 |
0.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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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公式=[1-1/(1+r)n]/[1-1/(1+r)m];r为土地还原利率,取6%;n为剩余使用年限;m为工业用地最高使用年限5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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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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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房、仓库等建筑物工料费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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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结构 |
单价(元/㎡) |
特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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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或钢混结构 |
880 |
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砖墙,屋面有隔热层,墙面中级粉刷,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磁砖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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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石)混结构、钢结构厂房 |
780 |
砖石混结构,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设施到位且较好,中级粉刷。 钢结构: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水电设施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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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740 |
清水红砖墙,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设施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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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结构 |
660 |
土墙,窗下务石或块石墙,有砖柱、石柱、木基层,木瓦或改良瓦屋面,斗底砖地面或水泥地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施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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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 |
550 |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木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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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房 |
一等 |
22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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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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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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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以上工料费补偿不再考虑厂房、仓库层高系数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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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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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建筑物工料补偿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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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单价(元/㎡) |
主要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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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 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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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窗、水、电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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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结构 |
一等 |
480 |
砖外墙部24cm,内墙18cm,层高2.8m,钢筋砼屋面,楼面,砼预制板隔热层。 |
内墙一般装修、水泥沙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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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450 |
大部分砖外墙18cm,内墙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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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380 |
大部分内外墙为12cm,层高2.5m以上,钢筋砼屋面板。 |
内外墙简易装修,水泥砂浆地面面层。 |
简易木门窗;一般油漆,给排水电照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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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 结 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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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 |
四周彩钢板或砖墙围护,简易内装修,有给排水和照明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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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结构 |
一等 |
410 |
砖外墙部分24cm,层高3m左右,木瓦屋面。 |
墙面普通装修,木地板或砼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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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380 |
砖外墙部分18cm,内墙12cm,木瓦屋面,层高2.8m左右。 |
内外墙一般装修,水泥砂浆地面。 |
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普通水电设施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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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280 |
砖内外墙12cm,层高大于2.5m,瓦屋面,结构简单砖质较差。 |
三合土或水泥砂浆地面,简易装修。 |
板门、玻璃窗;但质料差,简单水电设施照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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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元/㎡) |
结构 |
楼地面、内外墙装修 |
门窗、水、电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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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结构 |
一等 |
250 |
木排架,柱梢直径23cm以上,瓦屋面,砖墙或部分抹灰假墙或杉木板墙全部天花板。 |
杉木楼板,水泥或斗底砖面。 |
普通木门窗,玻璃门窗且油漆,有给排水电照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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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200 |
木排架,柱梢直径18cm以上,四面墙不完整,部分假墙、部分砖墙、板墙、瓦屋面,部分天花板。 |
木楼板,水泥地面或斗底砖地面,简单装修。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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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160 |
柱梢直径14cm以上,瓦屋面,建筑简单。 |
水泥地面或三合地面。 |
普通木门窗,有给排水,电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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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结构 |
一等 |
18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墙厚30cm,瓦屋面,一般砖灰脊,木楼板,梁径14cm,层高2.7m左右,有天花板。 |
地面水泥面层或斗底砖,(松)木楼板,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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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150 |
石基础,夯土(土坯)墙承重,杉檀条,瓦屋面,部分天花板,檐高2.9m以上 |
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内外墙麻筋灰粉刷 |
普通木门窗且油漆,有给水电照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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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120 |
石基础,夯去(土坯)墙承重,檐高2.9m以上檀条少量松木,油毡屋面或波纹瓦屋面。 |
水泥或三合土地面,简单刷。 |
简易木门窗,有水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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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棚或棚房 |
一等 |
150 |
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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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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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