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列区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9-07-29 12:02 信息来源:梅列区住建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梅政文〔201950

全体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9〕25号)精神,为加快实施梅列区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扩宽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拟对列区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扩宽改造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即翁墩二村2幢、3幢个人产权房共58户)实施征收。房屋征收部门已拟定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予以通告征求意见。若存在反馈意见,应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交征求意见期限20197月29日至20198月28日止。

  反馈意见送交地址:梅列区住建局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梅列区人民政府大楼5层)联系人:吴熙杰办公室联系电话:0598-8581880或翁墩社区活动中心二楼项目指挥部滨江新城2幢)联系人:邓玉珍、指挥部联系电话:0598-8240517

  特此通告

  附件:梅列区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梅列区人民政府

                                   20197月29

    

  梅列区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

  拓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梅列区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扩宽改造项目实施建设,根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明政办201925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明政办〔2018〕104号),为做好本次改造所涉及房屋的征收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各方权益,稳步推进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扩宽改造,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的原则,特制定梅列区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扩宽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范围与对象

  (一)房屋征收范围:

  本项目系梅列区西江滨路(五路大桥入口)扩宽改造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具体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对象

  翁墩二村2幢个人产权房28户,建筑面积1784.02㎡;翁墩二村3幢个人产权房30户,建筑面积2109.3㎡;共计个人产权房58户的所有被征收人,合计建筑面积3893.32㎡。

  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本地块实行就地期房安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采用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二)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三)房屋原有合法建设的无产权的房屋附属物,采取评估方式进行货币补偿,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

  (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规划建设在本征收项目改造地块内,安置房具体建设位置、户型、面积、用途以市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并于本项目征收公告正式公布时公示

      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一)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

  1.评估方式

  被征收人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征收部门以被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协商价进行协商方式补偿。

  (1)旧房价值补偿:按 8000元/㎡协商价进行征收。

  (2)搬迁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3)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3元/㎡/月+每户300元/月物价补贴)。

  (4)楼幢整体签约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奖励200元/㎡。

  (5)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补助费10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6)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选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单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7)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8)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3.下列情形不适用货币补偿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评估或协商方式

  1.评估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户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用由委托人负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2.协商方式

      (1)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基数,就地或就近安置的在安置地块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户,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安置标准房型。原则上上靠面积不超过15㎡(含15㎡)、不低于8㎡。

      (4)上靠面积15㎡(含15㎡)以内的,按 4000元/㎡计价。

  (5)因房屋户型面积的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至上靠户型面积的部分按8000元/㎡计算。

  (6)若有剩余房源,每户仅可跨一次户型选房,跨户型面积按市场价计价。

      3.搬迁奖励政策

      (1)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签约期限不予奖励。

  (2)楼幢整体签约搬迁奖励:在公告规定签约期限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奖励200元/㎡。

      (4)搬迁费按总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5)电话补助费58元/户,宽带补助费108元/户,有线电视补助费380元/户,管道煤气移户费按实报销。

  (6)实行期房安置,临时安置费按总面积发给13元/㎡/月,并给予300元/月/户物价补贴。以上费用以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按实结算,过渡期限为36个月。

  临时安置逾期3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对自行临时安置的被征收人,双倍发放临时安置费。

  (7)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的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4.安置房上靠户型

  按以下方式就近上靠原则选择安置房户型:

  旧房面积63.17-64.26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88平方米;

  旧房面积69.87-71.19平方米的,上靠户型为95平方米;

  “跨大户型”面积120平方米,

     具体房源详见附表, 安置房户型面积以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

  5.安置房交房标准

  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或塑钢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镶板门,水、电为一户一表,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砌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抹面,安装座便器。

  6.楼层价格调节系数

  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按20元/㎡计价;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不补楼层差价;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7.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权属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装修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依法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选房顺序与搬迁程序

  (一)选房顺序:原则上实行签约期限内先签协议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摸球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结清水、电、煤气、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四)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五)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不动产登记证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本实施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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