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授权,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相关政策措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组织实施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和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做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相关工作。负责全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区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自然资源资产收益。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制度,承担区政府向区人大报告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报告的起草工作。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区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组织研究全区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脱贫攻坚等政策措施。组织指导监督全区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和利用评价考核,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
(六)负责建立全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全区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全区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开展全区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审核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组织开展全区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我区重大备选项目。按规定承担自然资源和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和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全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区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全区广义地质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城市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的调查、评价工作。
(十)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森林病虫害的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组织、指导林业、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全区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全区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监督管理全区自然资源和林业安全生产。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全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核。负责全区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全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测量标志保护。负责测绘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区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全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全区地图管理。
(十三)监督检查全区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等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负责组织、指导、监督造林绿化及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林木种苗工作。承担花卉管理。指导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全区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林业基层工作机构建设和管理。
(十六)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七)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址遗迹、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公园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组织、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审查全区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机构审查世界自然和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八)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和林权流转。指导建立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含家庭林场、林业专业合作社等)和发展林下经济。指导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协同做好山林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还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十九)贯彻实施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标准,指导林业产业经济布局,编制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森林旅游、森林康养、林业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培育和保护利用,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建设和管理,组织林木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质量,负责林木良种的引进、选育、认定和种质资源的管理。依法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承担区级林业和草原固定资产投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二十二)组织、指导集体林区改革试验和海峡两岸现代林业合作实验区工作,开展集体林区改革试验项目的调查、设计、论证、实施、跟踪、监测、评估、总结和推广应用等工作。
(二十三)推动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全区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监督实施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领域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信息化工作,推进高新技术在自然资源和林业领域的应用。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二十四)负责本系统、本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五)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六)职能转变。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测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设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自然保护地管理体制。
(二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勘界定标、管控政策。梅列生态环境局负责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后的相关监管工作。
2.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统一管理自然资源调查相关工作,做好国土、矿产等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工作,统一发布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结果;组织开展有关森林、草原、湿地动态监测与评价,实施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梅列区清查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以森林经营和保护为目的的林业专业调查,组织实施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和森林资源作业设计调查。区农业农村局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的职责分工。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区总体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生产开发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越批准范围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梅列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梅列生态环境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应急管理局、梅列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我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村镇建设等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管理职责;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的管理职责。
5.关于煤矿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取得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违法生产、非法挂靠、一证多井、落后生产能力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矿井,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和煤矿建设项目“三同时”的日常监管,及时依法查处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停止施工的指令;对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加强煤矿采矿秩序的监管,及时对非法开采组织鉴定,及时依法查处无证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非法违法开采行为。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和指导、协调、督促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梅列公安分局负责加强对煤矿企业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的监管,严禁向非法煤矿批供民爆物品;对停产整顿的矿井根据整改需要实行限量供应民爆物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现场秩序,收缴关闭矿井民爆物品,注销民爆器材准用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依法查处煤矿企业非法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权益,严禁强令劳动者超时限作业,严禁妇女从事井下作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煤矿企业营业执照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证无照经营的煤矿企业。
6.与区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民政局会同区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梅列区行政区划图。
7.与区应急管理局在自然灾害防救方面的职责分工。
(1)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编制区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指导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区级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区委和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协调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地火情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地火险、火灾信息。
(2)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必要时,区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区应急管理局,以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8.关于野生中药材管理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同做好野生中药材资源保护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开展野生中药材资源的动态监测和定期普查,组织开展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及相关研究。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陆生野生中药材的保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依法监督管理陆生野生中药材采集、猎捕、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疫源疫病监测等职责。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水生野生中药材保护工作。
9.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职责分工。区自然资源局主管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工作,主管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农业农村局承担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和其他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职责。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园林内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关于可食用林产品和陆生野生动物监管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和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管理可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前的质量安全,负责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
11.关于与市自然资源局职责分工。
(1)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履行全市范围内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建立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执行全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区规划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负责市域和市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报批,组织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负责市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及批后跟踪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内村庄规划编制、报批工作,负责辖区内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市区个人危旧房改建的审批职责(其中建城区范围内的个人危旧房改建审批前应报市自然资源局核定)。
(2)关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审查市区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按照规定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市区土地收购储备工作。负责市区土地出让、转让、租赁工作。负责市区规定范围内建设项目土地供应和批后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组卷报审和批后实施。负责市政府指定区域范围土地收购储备及工业用地出让、转让、租赁工作。负责辖区内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开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及设施农用地备案等工作。
(3)关于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确权、登记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不动产登记工作,牵头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相关政策。负责三明市区除梅列区、三元区自然资源局承办范围外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确权工作,以及跨行政区域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范围内林权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及陈大镇、洋溪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确权工作。
(4)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范围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工作。
(5)关于矿产资源管理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市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全市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矿产开采审批、登记发证。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矿业权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矿产开采审批、登记发证工作。
(6)关于地质灾害防治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7)关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测绘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建设等重大项目;负责测绘资质审核、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审批、全市行政区城范围内的地方性地图审核、利用属于国家秘密基础成果审批、测绘作业证核发等事项的审批工作及测绘成果管理。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基础测绘项目等工作;负责测绘单位行业管理,监督管理辖区范围内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
(8)关于自然资源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自然资源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范围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9)关于自然资源行政执法职能
市自然资源局指导全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辖区权限范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行政处罚权委托区城市管理局行使事项,由区政府按法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