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承担规范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执法监督和稽查工作。
(二)承担保障全区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责任。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助实施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和省、市、区有关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
(三)承担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协助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组织实施全区范围内房屋征收的规章制度;配合实施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
(五)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住房安全防范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承担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责任。指导和管理全区建筑活动;指导全区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建筑业、勘察设计的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规章制度;组织实施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
(七)承担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建设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指导和管理地下空间的利用工作。指导全区并负责区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八)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建设行业相关项目的审核、审批和管理工作。
(九)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绿色建筑、勘察设计咨询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推广,指导实用技术引进和创新工作。
(十)承担推进全区建筑节能、村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生活减排。
(十一)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本区建筑企业参与省外、港澳台、国际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
(十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防建设需要,制定我区人防建设的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编制人防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制定全区人防干部和专业分队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区级人防建设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
(十三)拟定本区人民防空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根据上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指示,组织市民常态化疏散演练。负责结合民用建筑就地、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审批、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指导和检查督促全区人防教育;配合区教育主管部门编制人防教学计划,指导在校学生的人防教育;实施全区人防平战结合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人防平战结合工作。战时组织指挥人民群众进行防空袭斗争,消除空袭后果,配合城区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有关部门恢复生活秩序;平时参与抢险救灾组织指挥相应职能,为抢险救灾提供服务。
(十四)完成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加强全区城乡建设管理统筹,推进建筑节能和村镇减排,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全区城镇化健康发展。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村镇建设的职责分工。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村镇建设的管理职责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村镇规划的编制管理职责由区自然资源局负责。
2.关于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职责分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建筑电气、暖卫、通风、给排水)质量监督管理。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的工业安装工程(含设备、工业管道、电气、仪表安装及防腐绝热)质量监督管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项目(危化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涉及港头码头等水工建筑物的质量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化工建设工程安装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