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区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承担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和区法制宣传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组织实施、指导管理全区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四)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基层司法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所工作;指导管理全区社会矛盾、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负责区综治委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组织、指导、协调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负责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和区综治委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负责全区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七)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物资装备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专款使用;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
(八)负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干部教育培训规划。
(九)指导、监督全区法律服务市场。
(十)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