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物价局关于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减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明价〔2017〕40号)
发布时间:2017-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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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减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闽价服〔2017〕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省清理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精神,从即日起对明价〔2012〕44号文件中核定的场地使用费予以取消。
三明市物价局
2017年8月2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落实减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闽价服〔2017〕175号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产权交易中心,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精神,全省各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收取,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交易平台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收费标准。请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按照省政府闽政[2017]24号文件精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各收费单位要严格落实并按规范做好减免相关交易服务收费公示工作。
福建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