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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一)

发布时间:2019-04-23 09:54 信息来源:梅列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十一)

 

    第十一讲: 强化扬尘污染管控 

   

  近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施工、地铁建设、内河整治等工程带来的扬尘成为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如何有效控制各类地的扬尘污染已经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条例》从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主体责任要求、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等方面对扬尘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我省进一步提升扬尘污染防治精细化管理水平,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 

  一、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监管职责 

  1.总体要求。《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机制,划定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区,明确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 

  2.部门职责分工。《条例》第十八条第对涉及扬尘污染监管的相关部门的职责予以细化,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扬尘和公路、水路运输扬尘以及港口码头贮存物料和作业扬尘的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地扬尘的监督管理;房屋征收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建筑物拆除施工扬尘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待开发场地、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扬尘的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扬尘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扬尘的监督管理。 

  二、落实扬尘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条例》分别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予以明确。 

  1、对建设单位的要求。《条例》第四十六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责任。 

  2、对施工单位的要求。《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施工单位扬尘管理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以及举报电话等信息。 

  3、对监理单位的要求。《条例》第四十八条要求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监理内容,发现扬尘污染行为,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对不立即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 

  三、强化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1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取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2拆迁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要求从事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防尘抑尘设备,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扬尘污染控制负责。拆除房屋或者其他建(构)筑物时应当设置围挡,采取持续加压喷淋等措施,抑制扬尘产生。需要爆破作业的,应当在爆破作业区外围洒水喷湿。气象预报风速达到五级以上时,应当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爆破或者拆除作业。 

  3待开发场地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条例》第五十条要求待开发场地在进行土地平整时,平整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洒水降尘,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在平整作业结束后设置围挡。暂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和已平整待开发场地,场地管理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透水铺装或者遮盖。 

  4、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措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要求运输和装卸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混凝土、砂浆等散装、流体物料应当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配备卫星定位系统,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运输和装卸散装、流体物料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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