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5-28 11:23 信息来源:梅列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当事人(单位):福建省三明华丰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766156359Q   

法定代表人:杨*华 

详细地址:小蕉工业园区母本园7号 

经调查核实:2020年3月20日16时30分许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市支队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正在建设施工电梯梯笼喷漆房,无法提供相关环评审批手续。 

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1份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核实你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项目,属于机械加工项目。 

综合现有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未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办理前不得继续建设; 

2、处罚人民币壹仟陆佰叁拾叁元陆角。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项缴至财政专户梅列区财政局区级255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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