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福建天尊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463813000
法定代表人:周X
详细地址:小蕉大道一号
经调查核实:2020年3月 2日15时05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烧结脱硫出口在线监控点2020年1月27日至2020年2月10日内烟尘折算浓度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排放标准48次及以上,通过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多管除尘卸灰阀2020年1月27日损坏,一直到2020年2月11日修复。
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1份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综合现有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根据《福建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项缴至财政专户梅列区财政局区级255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