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明市三元区昌顺炉料加工厂)

发布时间:2020-04-09 09:30 信息来源:梅列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当事人(单位):三明市三元区昌顺炉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03MA31KNXG6B  

法定代表人:许*盟 

详细地址:小蕉老路17号 

经调查核实:2019年12月6 日14时50分许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三明市三元区昌顺炉料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拟从事铸造用海砂等废料粉碎加工作业,现场发现有粉磨机一台,粉磨机配有三条除尘布袋、输送带、振动筛,你公司未办理相关环保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 

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1份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经核实该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项目,属于废旧资源再生利用项目。 

综合现有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立即停止建设,未完成环评审批手续办理前不得继续建设; 

2、处罚人民币壹仟贰佰陆拾叁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项缴至财政专户梅列区财政局区级255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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