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福建省三明市麒麟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0705378345U
法定代表人:郑*祯
详细地址:小蕉开发区兴业二路28号
经调查核实:2020年1月 2日 10 时 4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浸油工段围挡破损,没有进入抽风设施,沥青蒸汽从破损处直接外排。
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综合现有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立即修补破损围挡;
2、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项缴至财政专户梅列区财政局区级255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