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查封、扣押决定书
闽明环查(扣)〔 2019 〕40号
当 事 人 |
名称:福建省恒晟源工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40256337433XE 住址:小蕉工业区老路62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6500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林*通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3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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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 2019年 8 月16日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第(七)项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第(七)项 □3.《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 2019年 9 月 3 日起至 2019 年 10月 2 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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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设 备 清 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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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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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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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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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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