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明市梅列明忠养殖场)

发布时间:2019-10-10 15:48 信息来源:梅列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当事人(单位):三明市梅列明忠养殖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2735667578F   

法定代表人:张*鹏 

详细地址:陈大镇台溪村叶坑山房仔 

经调查核实:2019 年8月23日10时 4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后对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废液沉淀系统二级沉淀池设有暗管,用PVC管封堵,该暗管从沉淀池底部一直连接到养殖场边上小溪,小溪留有鸡粪排放痕迹。 

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综合现有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立即拆除暗管; 

2、处罚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项缴至财政专户梅列区财政局区级255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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