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单位):史*发
身份证号:35**************30
详细地址:福建省南安市东田镇蓝溪村丰田新村141号
经调查核实:2019 年7月25日10时 5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反映小蕉开发区民丰生物公司门口路面有大量黑色液体流出,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史泽发在回收废旧设备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导致大量黑色废水外漏至民丰公司厂区边雨水沟进入蕉溪。
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综合现有证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处罚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项缴至财政专户梅列区财政局区级255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