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三明钢铁厂劳动服务公司(固废厂)

发布时间:2019-07-30 16:06 信息来源:梅列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当事人(单位):福建省三明钢铁厂劳动服务公司(固废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001555842902  

法定代表人:梁*松 

详细地址:梅列区工业中路群工三路 

经调查核实:2019年6月24日15时1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固废厂进行现场后督察,你厂正常生产,你厂存在以下环保问题:1、倒渣平台为敞开式平台,钢渣倾倒时扬尘较大;2、磁选生产线半成品露天堆放;3、新建的雨水收集池因雨污分流不完善,位于厂内最低处,雨天雨水汇集在收集池附近。 

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1份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综合现有证据,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决定: 

1、处罚人民币伍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项缴至财政专户梅列区财政局区级255005。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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