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事 人 |
名称:三明市煤联物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0425197004240724 住址:三明市梅列区列小蕉老路27号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365000 法定代表或负责人:廖*锦 证件名称:■居民身份证 □护照 □其他 证件号码:3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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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措 施 |
事实理由: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4月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3. 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 种类: □1.查封设施、设备 □2.扣押设施、设备 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19年7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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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 设 备 清 单 |
名称 |
数量 |
规格、型号及特征 |
生产厂家 |
保管人 |
存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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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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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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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本清单经标注后可使用续表进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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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 知 事 项 |
1.查封期间,当事人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2.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作出本决定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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