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关于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30 15:41 信息来源:梅列生态环境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当事人(单位):明加旺堆场  

负责人:明XX 

身份证号:34**************1X 

详细地址:小蕉老路7-2号 

经调查核实:2019 年6月25日10时 3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堆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你堆场未生产,部分炉渣露天堆放,部分地面未硬化,雨污分流不到位。 

执法人员对该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1份和《三明市梅列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综合现有证据,该堆场的行为违反了下列环境保护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六)项之规定,本机关对该堆场作出如下停产整治决定: 2019年7月11日起进行停产整治,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前不得生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生态环境局或梅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 

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梅列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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