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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腾水毁段河道整治修缮工程(设计)-投标邀请
1. 招标条件
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编号为ZFTY2021[招]011号的良腾水毁段河道整治修缮工程(设计)已由有关部门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拨款 ,出资比例为 100% ,委托的招标代理单位为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方参加该项目的 设计 招标的投标。
2. 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良腾水毁段河道整治修缮工程(设计);
2.2. 建设地点:三明市;
2.3. 工程建设规模:本项目投资总额约人民币 900 万元,内容包括小桥修缮设计及河道整治暗涵设计等。
2.4. 投资总额:约人民币900万元。其中,工程费用限额:约人民币900万元;
2.5. 招标范围和内容
2.5.1. 招标范围: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含工程概算)、施工图设计、后续设计服务和施工期间的指导和现场配合等服务。
2.5.2. 内容:包括为完成本工程设计的各项工程等设计,其中工程建设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桥修缮设计及河道整治暗涵设计等;其中施工图设计包括 / 专业工程。
2.6. 计划开工日期及建设周期:本工程计划于/年/月开工,工程建设周期45 日历天。
3.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办法
3.1.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合格有效的《营业执照》,且注册地在三明市梅列区或在三明市梅列区设有分公司。
3.2. 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具备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及水利行业(河道整治专业)丙级及以上设计资质;
3.3. 本项目 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本招标项目发包内容包含勘察的,允许由具有设计、勘察资质的单位组成联合体参加投标);自愿组成联合体的应由具有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计资质的单位为联合体牵头人,且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工作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4. 投标人拟派出担任本招标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具备有效的水利水电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为投标人正式在岗职工;
3.5. 投标人及其拟派出担任本设计项目负责人均应具备1项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本项目不适用)。
3.6. 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7.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
4. 获取招标文件
4.1. 请受到招标人邀请的投标人于2021年 5月 27日至2021年 6月 2日,每天上午8时30分至 12 时00分,下午 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下同),到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市乾龙新村梅列工商联大厦4楼)购买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禁止要求投标人在报名时填报拟派设计负责人名单。
4.2. 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每份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5. 评标办法
5.1.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简易评标法。
6.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6.1.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2021年 6 月 9 日9点00分前;
6.2.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以现金形式用信封密封包装,密封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于开标前在开标现场提交;
6.3. 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叁仟元整。
7. 投标文件的递交
7.1. 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021年6 月9 日9时00分,提交地点(开标地点)为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三明市乾龙新村梅列工商联大厦4楼);
7.2. 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代表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之前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原件和购买招标文件凭证原件到场签到并核验登记。投标人代表迟到或未出现开标会议的,其投标按弃权处理。。
7.3.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9条规定的包封、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7.4.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方式:采用线下提交方式,投标人以书面投标文件形式递交投标文件;具体要求详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8. 费用
招标人公布设计项目的工程设计收费计费额(即招标时的设计费计费基数)约为900万元,估算的工程设计收费金额为暂按14.9685万元,具体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 标准的50%计取元。
9. 联系方式
招标人:三明市瑞云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经济开发区小蕉工业园小微企业创业园,邮编:365000;
电话:0598-8035663;传真:/;
联系人:刘女士。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省中福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三明市乾龙新村梅列工商联大厦4楼,邮编:365000;
电话:0598-8255566传真:/;
联系人:郑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