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三明市梅列区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2-11 17:10 信息来源:梅列区住建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梅政文〔2020〕155

因城市建设的需要,现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三明市梅列区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徐碧二村44、45、46、52幢(具体见三明市梅列区徐碧“城中村”改造地块国有土地征收红线示意图)。

二、房屋征收主体: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

三、签约期限:2020年12月11日至2020年12月2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三明市梅列区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梅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1日

 

 

 

 

 

 

 

 

 

 

 

三明市梅列区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改善人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房屋征收和建设主体

(一)房屋征收主体: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三明市梅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安置房建设主体:三明市城乡改造有限公司

二、房屋征收范围及对象

(一)征收范围

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红线示意图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徐碧二村44、45、46、52幢(具体见徐碧“城中村”改造地块国有土地征收红线示意图)。

(二)征收对象

本方案所适用的被征收人为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房屋产权人或国有直管住宅公房实际居住的住户(被征收人名单详见公告)。

三、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梅列区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四、征收实施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民主公开、以人为本、权益保障、和谐征收”的原则、实行“六公开、两监督”制度、即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及相关政策公开、工作流程公开、被征收人房屋面积公开、被征收人安置面积公开、安置房信息公开、被征收人补偿款公开;主动接受监督部门、被征收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征收人通过公开栏、宣传材料和入户公开等载体和方式,及时将征收补偿安置有关政策、实施方案、工作流程、补偿安置标准、安置情况等事项予以公示。

五、补偿安置对象及安置地点

(一)补偿安置对象: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被征收人(徐碧二村44、45、46、52幢);国有直管住宅公租房的“承租人”(徐碧二村46、52幢)。

(二)安置地点:本项目采取就地就近期房安置,安置地点为梅列区徐碧“城中村”改造地块红线示意图范围内(具体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地。

六、签约期限

签约期限以梅列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梅列区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为准。

第二部分  个人产权住宅补偿安置办法

个人产权住宅补偿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采用评估方式或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

(一)评估方式:被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委托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货币补偿的价值。自行委托评估的,评估费由委托人支付,旧房装修补偿、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二)协商方式:

1.征收部门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10207元/㎡(经正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福建)有限公司评估的征收决定时点的区位评估价)协议补偿统一价值进行征收。

2.临时安置费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3元/㎡·月)及物价补贴(300元/月·户)。

3.搬家费按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4.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

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5.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6.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7.二次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可选择评估方式或估价方式进行旧房二次装修补偿。

(三)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且符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在有房源的情况下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被征收人可以不轮候。

(四)被征收人自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之日起半年内在三明市区购房,免交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可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等同旧房面积的契税免征手续。

(五)征收下列情形的房屋一律实行产权调换:

1.被征收住宅的共有人对安置方式的选择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2.房屋产权有纠纷,权属不清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3.房屋抵押权人和抵押人未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未清偿债务的,但被征收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阶段的除外。

二、产权调换:采用评估方式或协商方式,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其中一种:

(一)评估方式: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的规定进行新旧房屋价值评估,结清被征收房屋与安置房的新旧房屋差价后,再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房型,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委托评估的。应选择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评估机构,评估费由委托人负担,旧房装修补偿,搬迁奖励,搬家费,临时安置费按本方案正常享受。

(二)协商方式:

1.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为基数,按套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的 10%(最多不超过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补偿面积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上靠安置房标准户型83㎡。如果徐碧村村民安置后有剩余房源,可跨户型一次选择安置房,跨户型超面积部分按照房屋的开盘市场价计价。

4.上靠面积不超15㎡(含15㎡)的按优惠价5103.5元/㎡计算。因房屋户型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超过部分按10207元/㎡计算。

5.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6.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被征收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7.搬家费按总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8.本项目涉及期房安置的,按总面积为基数,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费(13元/㎡/月)及物价补贴(300元/月/户),临时安置费及物价补贴以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按实结算,过渡期限为 36 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

9.困难补助:被征收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10.柴火间一律采用货币补偿方式。无权属证书或属于单位产权的,给予1000元/间补偿;有权属证书或有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购房发票的,凭购房原始发票退回本金,并给予1000元/间补偿;购房原始发票遗失的,凭权属证书或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按500元/㎡给予补偿,补偿不足1000元/间的按1000元/间予以补偿。

11.二次装修补偿: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依法评估或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第三部分 国有住宅公租房补偿安置办法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房改办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剩余公有住房处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90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细则的通知》(明政办〔2018〕104号)文件精神,实行政府统一核定租金标准的国有企业事业直管住宅公房以及由所在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以下统称“承租人”)租住或使用的原国有企事业单位住宅公房。承租人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可参照本地原房改政策购买公房产权。

一、购买国有住宅公租房资格认定

徐碧二村46、52幢可享受购买国有住宅公租房的“承租人”资格由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审核并公示确认。承租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租人”为2007年8月20日前厦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正式国企职工或其配偶,由管理部门正式分配住房且缴纳租金。

(二)“承租人”及其配偶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

(三)已享受过公租房、廉租房的“承租人”必须退出公租房、廉租房后再参与本次购买公房产权。

(四)“承租人”为2007年8月20日前厦工集团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正式国企职工,由管理部门分配入住其他楼幢国有公房,2007年8月20日后由管理部门调整分配入住徐碧二村46、52幢的现租户,且缴纳租金。

二、购买住宅公房面积及购买公房价

(一)面积认定:“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面积,按徐碧村46幢、52幢“承租人”实际居住房屋平均数56㎡/户(简称购买住宅公房面积),作为“承租人”补偿安置基数面积。柴火间和楼栋公摊不计入基数面积,补偿安置给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二)价格认定:依据《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区2010年度公有住房成本价和公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明政文[2010〕54号)参照房改政策按2000元/㎡-工龄×20元/年购买56㎡徐碧二村46幢、52幢公房产权。

(三)工龄认定:以2007年8月20日止,按“承租人”在原重机厂实际工作年限认定工龄,因企业改制剥离到东新小学和梅列二院工作的“承租人”工作年限计入工龄(职工工龄由相应单位提供)。

三、补偿安置办法

购买的住宅公房补偿安置只能选择协商方式的产权调换,不能选择货币补偿。

(一)协商方式

1.承租人购买国有住宅公房面积以56㎡为基数,缴纳购房款后,按面积拆一返一,新旧房屋不补差价。

2.在征收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腾房交房的住宅,按征收人购买住宅公房面积56㎡的10%给予公摊补偿。

3.以承租人购买住宅公房面积56㎡加上公摊补偿面积5.6㎡为有效面积基数(以下简称总面积),就近上靠选择安置标准房型73㎡。如果徐碧村村民安置后有剩余房源,可跨户型一次选择安置房,跨户型超面积部分按照房屋的开盘市场价计价。

4.上靠面积不超15㎡(含15㎡)的按优惠价5103.5元/㎡计算。因房屋户型面积设计问题,导致上靠面积超过15㎡(不含15㎡)的,超过部分按10207元/㎡计算。

5.承租人在公告规定的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移交旧房,按总面积给予600元/㎡搬迁奖励;超过协商期限不予奖励。

6.在公告规定协商期内,该幢承租人100%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移交旧房的,每套按旧房权属证书记载的有效面积给予整体交房奖励200元/㎡。

7.搬家费按总面积,一次性发给45元/㎡。

8.本项目涉及期房安置的,按总面积为基数,按月给予临时安置费(13元/㎡/月)及物价补贴(300元/月/户),临时安置费及物价补贴以签订协议并移交旧房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月止按实结算,过渡期限为 36 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足月计算。

9.困难补助:承租人经民政部门、残联认定为“五保户、低保户、孤寡老人和重度残疾人”的,给予每户2万元困难补助,临时安置费、搬家费按标准提高20%发放。

10.二次装修补偿:承租人可以选择依法评估或估价方式进行补偿。

11.承租人与原产权单位的房产过户等涉及相关税费全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今后不再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中应载明产权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政策等信息。“承租人”购买公房房款缴交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12.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承租人,视为自动放弃购买国有公租房,由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限期搬离,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

四、其他说明

(一)“承租人”为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在册职工,由管理部门正式分配住房且缴纳租金,但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搬离,一次性给予每户2万元专项奖励,再以56㎡为基数,一次性给予标准为45元/㎡搬家费。

(二)承租人为2007年8月20日后厦工(三明)重型机器有限公司在册职工,由管理部门正式分配住房且缴纳租金。未享受过保障性住房政策,在规定期限内搬离,一次性给予每户2万元专项奖励,并以56㎡为基数,一次性给予标准为45元/㎡的搬家费,再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13元/㎡/月)及6个月的物价补贴(300元/月/户)。

(三)其他情形承租人一律由三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其依法解除租赁关系,承租人不享受任何征迁补偿。

第四部分 其他事项

    一、在协商期限内签订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的,无产权证或无审批手续的房屋,按附件1《房屋重置价补偿表》予以补偿,不享受任何其他奖励和补助。

二、地上构筑物及附属物按附件2《地上构筑物补助表》予以补助。

三、安置房经竣工验收合格,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征收单位的书面通知要求进行选房领房,没有在时限要求内领房的,不再发放过渡费。领房之日起的装修期限为3个月,装修期间的过渡费按正常标准发放。

四、安置房交房标准:框架结构,窗采用铝合金窗,阳台为铝合金推拉门,进户门为钢质防盗门,室内门为普通胶合板门,水、电按一户一表配置,煤气、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内隔墙砖体及天棚采用混合砂浆抹面、白灰,地面为水泥砂浆面层找平,厨卫做防水层,墙、顶中级抹灰,地面水泥砂浆找平,安装座便器。如果安置房交房时是毛坯房的,则按被征收房屋权属书记载的面积加上公摊面积后给予120元/㎡的室内隔墙和卫生洁具补助费。

五、楼层价格调节系数:以安置房总层数的三分之一层为均价层,均价层的(三分之一层)以上每增加一层应递增10元/㎡,均价层(三分之一层)以下,可以不补楼层差价。安置房顶层(顶层为复式楼的除外)价格调节系数参照均价层执行,不补楼层差价。

六、选房顺序与搬迁程序

(一)选房顺序:实行协商期内先签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腾房的先选房的原则,若同一时间段内有多户签订协议,则以摸球选号形式产生选房顺序号,进行现场集中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公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未在约定期限内搬迁,取消公摊面积补偿和搬迁奖励。

(三)被征收人在移交旧房时须结清水、电,电话、闭路等相关费用。

(四)被征收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原件)须按房屋征收部门的时间规定要求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安置房的权属证明。

(五)领取安置房前,被征收人须办理相关费用结算手续,实行多还少补。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安置房。

(六)房屋征收部门在完成全部安置工作后12个月内,提供安置房的产权登记申报材料,协助被征收人申请办理权属证明。被征收人取得与原被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一致的房地产权利,办理安置房权属证明的相关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七、房屋征收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八、被征收房屋存在抵押、法院查封或产权纠纷的,被征收人应自行处置,并承担相应的处置费用和法律责任。

九、在被征收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及不列等建(构)筑物及其他各种地上、地下设施都必须按期拆除或迁移,逾期不拆除或迁移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若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有关部门报请梅列区人民政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补偿决定;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搬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对阻挠征迁工作,围攻、殴打征迁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后,搭建的房屋、附属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三、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安置标准依照本方案的规定进行实施。

十四、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关政策。

十五、本《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徐碧“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负责解释。

 

 

 

 

 

 

 

 

 

 

 

 

  表1

房屋重置价补偿表

序号

类别

等级

重置价格
(元/㎡)

房屋主要结构

备注

砖混结构

1

930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8㎝,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铝合金或塑钢门窗,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中级粉刷,独立阳台

混合:砖墙与钢筋混凝土楼板及屋面板组成的结构

2

880

砖混结构,砖墙厚度12㎝,一、二层的楼房,层高2.8m,层面有隔热层,门窗完好,外墙有装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普通粉刷,独立阳台

砖木结构

1

800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铝合金门窗,墙面中级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砖木:砖墙或砖柱与木楼盖和木屋盖组成的结构

2

700

厚度18-24㎝以上,层高3.2m以上(旧式大厝),木基层楼板及层面,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3

600

层高2.8m以上,木基层本瓦屋面平瓦,有天花板,红砖、木瓦、水泥瓦或嘉庚瓦屋面,普通木门窗,普通油漆,墙面普通粉刷,斗底砖地面,水、电、卫设施到位

木结构

1

860

木柱、木梁、木楼板、外墙木板钉鱼鳞板,木基层、本瓦、水泥瓦屋面,有天花板,内墙镶板墙、铝合金门窗、部分门假墙抹灰浆,普通油漆,斗底砖或水泥地面,墙面普通粉刷,水、电设备基本到位

 

2

760

木柱、木楞、木基层、本瓦或水泥瓦改良瓦屋面,窗脚杂墙,普通木门窗,部分油漆、水、电设施基本到位

 

钢结构

1

700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围护(砖砌或彩钢板),水、电到位

 

2

400

层高2.8米以上,钢结构承重立柱直径<100mm、水泥地面、外墙无围护或部分围护,水、电到位

 

  2

地上构筑物补助表

 

项目名称

种类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不列等房

带型砖基础,砖墙18厘米以上,本瓦屋面,层高2.2米以上

300

 

带型砖基础,砖墙12厘米,本瓦屋面,层高2.2米以上

250

 

木柱或砖柱,木板或假墙围护,本瓦或石棉瓦屋面,层高2.2米以上

200

 

木柱或砖柱,木或其它简单围护,简易屋面,部分有砂浆粉刷,层高2.2米以下

125

 

钢柱支撑(直径10厘米以下),四周无维护,彩钢板或阳光板顶棚

150

直径10厘米以上的250元/㎡

木柱支撑,四周无维护,石棉瓦顶棚

100

 

备  注

1.本表未涵盖内容,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2.属于二次装修项目补助标准委托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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