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列区人民政府关于梅列区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11-12 08:46 信息来源:梅列区住建局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梅政文〔2020〕131

 

因梅列区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建设的需要,现决定对下列范围的房屋实施征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梅列区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均列入征收范围(具体以征收红线示意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三明市梅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8222979。

三、签约期限:2020年11月12日至2020年11月30日。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特此决定。

附件:梅列区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梅列区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2

 

 

 

 

 

 

 

 

 

 

 

 

梅列区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中共三明市委办公室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三明市区“依法和谐征迁”市领导挂钩重点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明委办发明电〔2020〕20号)文件精神,需征收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项目红线范围内涉及的土地和房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房〔2011〕77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三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明政文〔2011〕97号)、三明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三明市区房地产开发配建返还资产管理办法》和《三明市区国有土地上工业仓储用地土地使用权收购暂行办法》的通知(明自然资〔2019〕151号)等相关法律、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梅列区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补偿对象

本方案仅适用于原列东污水处理厂及周边地块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和建构筑物、地面附着物等,以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即不动产登记证)作为征收补偿计户依据。

二、企业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采取评估方式。

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一家在我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货币补偿,评估机构采取随机方式选定。

(一)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用地批准文件记载的信息进行评估。

(二)建构筑物补偿费:有证构建筑物按重置价进行评估,无证构建筑物按重置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因实际未造成停产停业,不予补助。

(四)搬迁补助费:根据设备实际情况进行评估,涉及不可搬迁设备按现值进行评估、涉及可搬迁设备按搬迁进行评估。

(五)按时交地奖励: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迁协议并在约定期限内搬迁交地的,按土地补偿费和建构筑物补偿费评估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六)收购补偿若涉及企业搬迁所得税,按税务部门确认的搬迁所得税金额,由企业承担。为鼓励被征收人按时交地,在企业按时交地后,政府将地方实得的所得税全额补偿给被征收人。同时,为鼓励被征收人继续在市区生产经营,在新企业开始正常经营后同,将企业搬迁所得税的20%追加补偿给被征收人。

三、三明市乳牛场土地及地面物补偿按《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明政办〔2018〕119号)、《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三明市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明政办〔2018〕120号)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四、超出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不享受本方案一切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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