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
本站
全省
网站首页
走进三元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帮助中心
无障碍浏览
网站首页
走进梅列
政务公开
网上办事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帮助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专题专栏
>
梅列消防[已归档]
>
问题解答
消防设计变更,需要消防机构核准?
发布时间:2015-07-16 00:00
信息来源:梅列区消防大队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大
中
小
】
问: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吗?
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需要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单位除按照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提供材料外,还应提供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附件:
收藏
收藏
打印
关闭
X
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