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验收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发布时间:2015-07-16 00:00 信息来源:梅列区消防大队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问:我单位如果要申请消防验收的话,应该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包含涉及消防内容的监理评估报告;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指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从2012年9月1日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供货证明》;对于2012年1月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无法提供《消防产品供货证明》的,可以提供消防产品的证书和检验报告。每一规格消防产品,可只提供一份的出厂合格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对于已获得《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的阻燃制品及组件,证明文件是指《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阻燃标识发证检验报告以及阻燃制品标识;其他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证明文件是指见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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