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16 00:00 信息来源:梅列区消防大队 点击数:{{ pvCount }} 字号:【

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

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有限空间

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2014年,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按照区政府安委会《梅列区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梅安委〔2014〕3号)和《关于转发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梅安委办〔2014〕18号)、《转发关于国务院安委会在闽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督查情况的通报》(梅安委办〔2014〕4号)等文件要求,认真宣贯《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扎实开展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等“三项治理”工作,建立了10家存在粉尘爆炸危险工贸企业基础台账,完善了1家涉氨制冷企业和7家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工贸企业的基础台账,并督促指导有关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开展自查自改,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保障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的总体稳定。但“三项治理”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一是部分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自查自改存在被动应付检查、走过场的现象;对涉爆粉尘、有限空间和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管理不到位,应急管理不到位;员工对粉尘爆炸和有限空间作业危险性、液氨危害性认识不足,应急救护知识缺乏、应急处置能力低,特种作业人员存在无证上岗现象。二是部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落实不到位;个别监管部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应当停业整顿和关停的企业,态度不坚决,执法不到位。三是个别企业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我省如福州开发区金官蔬菜保鲜冷库、长乐金峰协兴水产冷冻经营部、福建省连江县绿园海产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因未完成隐患整改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报,要引起我区重视。

为进一步推进2015年“三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的通报》(安委办函〔2015〕2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内蒙古根河市金河兴安人造板有限公司“1·31”较大粉尘爆炸事故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5〕12号)等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区政府安委会《梅列区开展粉尘防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梅安委〔2014〕3号),进一步宣贯《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持续深化粉尘防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一要加强核查摸底,建立健全粉尘涉爆企业基础台账。进一步核查粉尘涉爆企业底数,建立健全本辖区、本行业的粉尘涉爆企业档案和基础台账,做到“一企一档”。二要加强宣教培训,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监管人员和有关企业负责人的粉尘防爆安全培训;监督各相关企业落实粉尘防爆培训主体责任,做好从业人员粉尘防爆安全培训,严格遵守《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三要加强执法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重点检查企业在厂房、防尘、防火、防水、管理制度和泄爆装置、防静电措施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并督促指导粉尘涉爆企业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照相关法规、标准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粉尘防爆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规范企业制定隐患排查清单,做好隐患自查自改,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对类似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工艺、未安装泄爆装置的企业要逐一进行排查,采取停产整顿措施,安全技术改造前不得复产。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和自查自改可借鉴使用《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表(试行)》。四要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事故责任追究。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对企业宣传贯彻《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因宣贯不力导致重大隐患得不到及时整改而发生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企业、部门的责任。各辖区、各行业对粉尘爆炸事故要挂牌督办,必要时提级调查,强化责任追究力度。

二、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深刻汲取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4•6”爆炸着火事故的教训,继续贯彻落实《转发国务院安办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安委办〔2014〕27号)文件精神,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安全培训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的要求,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一要突出专项治理工作重点。一是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的空调系统,必须整改为载冷剂间接制冷系统或其他安全的制冷方式,且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必须保持通畅、疏散标识清晰、应急照明有效;二是快速冻结装置必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不得超过9人,非自动系统在进行融霜作业时,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必须事先撤离;三是制冷机房贮氨器及快速冻结装置出口处上方必须安装氨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并与事故风机开启联动;四是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五是制定完善氨泄漏事故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防护装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二要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区直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对本行业领域内有关安全监管人员开展涉氨制冷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业务能力,要对涉氨制冷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开展专题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涉氨制冷企业要开展各种形式的液氨使用安全教育培训,实现全员参与,做好培训记录、妥善保存,并严格执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的规定。三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使用《涉氨制冷企业执法检查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涉氨制冷企业自查自改表》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改。对没有开展自查自改、存在安全隐患的企业,必须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理;对隐患整改、安全培训等不到位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列入安全生产诚信企业“黑名单”,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凡到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非法违法企业,一律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停产整顿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必须经属地有关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区直各有关监管部门要适时组织抽查,确保整改验收到位。四要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推进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相结合,未完成专项治理工作的企业,不得通过达标评审;将专项治理工作与淘汰落后工艺、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相结合,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一步增强企业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实现本质安全。区直各有关部门要使用涉氨制冷企业台账管理系统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跟踪监管,并督促涉氨制冷企业使用涉氨制冷企业台账管理系统报送自查自纠情况。

三、深入开展有限空间安全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区直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要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和《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区政府安办《关于转发开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的通知》(梅安委办〔2014〕18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加强宣传培训,督促指导相关企业做好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相关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等要求,借鉴使用《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表(试行)》,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全面、彻底地排查本企业有限空间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健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加强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应急预案演练、有限空间作业审批、作业前检测检验等工作,配置完善防护设施和应急装备,做好有限空间作业条件确认工作,坚决防范和遏制有限空间作业引发中毒窒息等生产安全事故。

四、加强对“三项治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要健全完善“政府领导、协调联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把“三项治理”工作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工程三年行动、“打非治违”等工作有机结合,组织开展暗查暗访、交叉检查、联合执法,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彻底排查、培训教育、联合执法等专项整治措施,认真开展“三项治理”工作。区政府安办将适时组织督查、暗查,对各镇、街道,开发区和各行业开展“三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在今后督查、暗查等工作中发现企业仍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将加大对企业的责任追究力度,同时对有关监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因工作落实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严格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要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梅安委办〔2015〕21号),进一步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实际,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转化为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逐条对照,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强化员工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央属、省属企业要发挥排头兵作用,率先落实“三项治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带动全区企业不断提高自我管理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和区直各有关部门在2015年12月7日前将本辖区、本行业“三项治理”工作总结、基础台账和《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报送区政府安办(联系人及电话:王莉,8293097,电子邮箱:mlaj0598@126.com)。

附件:1.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

2.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表(试行)

3.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表(试行)

 

 

 

梅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情况统计项

 

一、涉氨制冷企业底数

涉氨制冷企业总数    家,其中,食品加工类企业    家、仓储类企业   家,其他类型企业   家;规模以上企业    家;制冷系统液氨储量超过10吨的企业    家。

二、执法检查情况

执法检查企业    家,限期整改企业    家,停产停业整改企业    家,取缔关闭企业    家。

三、重点治理情况

采用氨直接蒸发空调系统的企业共   家,完成整改  家。使用快速冻结装置的企业    家,完成整改    家。

四、未完成整改企业名单

需注明企业全称、企业详细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姓名。


附件2

粉尘涉爆企业专项检查表(试行)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爆炸性粉尘及场所辨识

原材料、产品、副产品、中间产品是否有爆炸性粉尘存在?

如果存在,指出粉尘名称和类型。针对每种粉尘,确定其基本特性。

如果不存在爆炸性粉尘,则无须进一步的检查。

常见爆炸性粉尘类型与名称、见附表1

当对粉尘的火灾爆炸特性不了解时,可委托检测单位检测。

粒径大于500μm的粉尘通常只有火灾风险,没有爆炸风险;粒径小于75μm粉尘占比低于10%时,粉尘通常不易被点燃。

 

厂房

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

 

2

建筑

设计

厂房应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

 

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应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且应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炸的冲击。

 

如厂房为多层设计,应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厂房和仓库应为乙类厂房和仓库。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墙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3

疏散

通道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必须设置“禁止锁闭”标志;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必须设置“禁止阻塞”标志。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必须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志;

粉尘车间与非粉尘车间、粉尘车间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4

防火

间距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GB 50016的相关规定。

乙类厂房之间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如果相邻厂房的耐火等级为三级或四级,则防火间距为12m14m

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m

 

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区。

 

5

办公

场所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与本厂房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 的不燃烧体防爆墙隔开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6

工艺

布置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场所;如厂房内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宜设在建筑物内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墙。

有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如果设置在建筑内,则应采取爆炸防护措施。

防爆措施可以是以下方法中的一种:惰化、爆炸抑制、爆炸泄压或者抗爆强度设计。

 

7

消防

车道

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或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

 

8

安全

标识

具有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必须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防尘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9

防止

粉尘

积累

梁、支架、墙及设备等应具有便于清扫的表面结构。

如果有槽钢等易于沉积粉尘的钢结构,应在其上加装斜面,以便于清扫。

 

建筑地面、墙面、钢结构、设备表面不应有粉尘沉积。

 

工房、成品库房的地面、工作平台应采用硬质防滑导静电的非燃性材料制作,且不应有易积尘的接缝。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0

除尘

措施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企业必须按照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GB15577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金属打磨与抛光宜使用湿式除尘系统。干式除尘系统应采用防爆措施。

 

风管中不应有粉尘沉降。

输送铝合金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23m/s,输送镁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18m/s,输送木材粉尘的管道风速不应低于20m/s。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

 

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GB/T 17919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

 

应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1部分:总粉尘浓度》(GBZ/T 192.1-2007)规定对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清理时应采用负压吸尘方式,避免粉尘飞扬。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

 

11

粉尘

清扫

企业应按照GB15577规定建立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清扫粉尘时应采用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最好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1mm)时,极易引发粉尘爆炸。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清扫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不应使用压缩控气吹扫。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 容

检查结果

防火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12

防火

措施

可燃金属粉尘危险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D类)可燃金属粉尘危险场所应配置消防沙。消防沙应不含铁的氧化物,应不含水。

 

可燃金属厂房和库房内不应存放与可燃金属不相容的物质和汽油、煤油、苯等易燃物。

 

13

电气

安全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

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电气设备,特别是开关和控制设备宜安装在非危险场所。

应对作业场所进行粉尘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并根据区域划分选用粉尘防爆型电气设备。

 

如果已经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使用了隔爆型气体防爆电气设备,则在温度组别不超过粉尘着火温度的情况下,防护等级IP5X的电气设备可用于21区和22区(金属粉尘除外),IP6X的电气设备可用于20区。对于金属粉尘爆炸危险区域,防护等级均应达到IP6X。

 

电气设备的防爆标识应清晰可辨识。对应的防爆合格证和其它文件应保存完好。

 

电气设备的布线应采用金属导管(镀锌钢管)。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采用螺纹连接。

 

为了满足外壳防护等级要求,导管和外壳应有密封措施。

 

不应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在爆炸性粉尘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

爆炸性气体环境2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2区内徐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良好,TN系统(即三相五线制)接地电阻≤4Ω,重复接地的接地电阻≤10Ω。

建筑本身的防雷接地可以和电气接地、防静电接地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取所有接地电阻的最小值。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4

防雷

防静电

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可靠接地。

 

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件、部件等,应采用防静电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艺不允许直接接地的,可通过导静电材料或制品间接接地。

所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直接用于盛装起电粉末的器具、输送粉末的管道(带)等,应采用金属或防静电材料制成。

 

如果可燃粉尘的最小点燃能量小于100mJ,则在可燃粉尘危险区域的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工作服。

 

如果可燃塑料粉尘的最小点燃能量小于25mJ,则直径2m以上的料仓宜安装防静电隔仓板。

 

15

点火源控制

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易发生碰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尤其对于存在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的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与锈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16

工艺控制措施

在工艺流程的进料处,应安装能除去混入料中杂物的磁铁、气动分离器或筛子,防止杂物与设备碰撞

 

工艺设备的轴承应防尘密封;如有过热可能,应安装能连续监测轴承温度的探测器

 

不宜使用皮带传动;如果使用皮带传动,应安装速差传感器和自动防滑保护装置;当发生滑动摩擦时,保护装置应能确保自动停机。

 

防水

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17

金属

粉尘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记载的遇湿易燃金属粉尘有:锂、钠、钾、钙、钡、镁、镁合金、铝、铝镁、锌等。在这些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过程中,必须按照GB15577规定采取防止粉料自燃措施,配备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进而引发粉尘爆炸与火灾事故。

 

制度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18

个体

防护

生产人员应按GB 11651的有关规定,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必须严格执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在工艺流程中使用惰性气体或能放出有毒气体的场所,应配备可保证作业人员安全的呼吸保护装置。

 

在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作业人员应穿戴阻燃服。在作业场所内,生产人员不应贴身穿着化纤制品衣裤。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9

安全管理制度与操作规程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

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动火作业等。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对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企业应建立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并加强对安全记录的有效管理。

 

企业应编制含有粉尘爆炸的应急救援预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应组织全体职工进行灭火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附表:可燃及爆炸性粉尘辨识

表1:常见可燃粉尘类型和粉尘名称

(1) 粮食、农产品、食品与饲料、动物制品

玉米淀粉、面粉、咖啡、蛋白粉、大米粉、茶叶、烟草、皮革、奶粉、麦乳精、明胶粉、麦芽、可可粉、黄豆粉、大米淀粉、小麦淀粉、糖粉、石松子、木薯粉、乳清粉、苜蓿粉、苹果粉、香蕉粉、甜菜根粉、胡萝卜粉、椰壳粉、棉籽、大蒜粉、面筋粉、青草粉尘、啤酒花、柠檬皮粉、柠檬浆粉、柠檬酸渣、沙棘粉、莲子粉、亚麻籽、槐树豆胶、橡子粉、橄榄核、洋葱粉、欧芹、桃、花生、土豆、丝兰花籽、玉米粉尘、谷尘、黑麦粉尘、小麦粉尘、黄豆粉尘、调味品粉、向日葵粉、西红柿粉、核桃粉、黄原胶、骨粉、血粉、玉米芯、豆粕、棕榈粕、混合饲料等。

(2) 木材粉尘与造纸粉尘

包括木粉(用于生产纤维素),纸粉、木材加工产生的伴生粉尘,基于木材的造粒生物燃料的碎屑等。

(3) 金属粉或金属粉尘

铝(合金)粉、镁(合金)粉、锆粉、钴粉、钽粉、锌粉、镍粉、铁粉、钢粉、青铜粉、碱金属粉,钕铁硼粉、金属抛光产物粉尘等。

(4) 非金属单质

硫磺粉、白磷粉、红磷粉、硅粉、硼粉等。

(5) 塑料、合成树脂与橡胶

漆粉、墨粉、粉末喷涂材料、ABS、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酚醛树脂、环氧树脂、橡胶、墨粉、聚酰胺树脂、聚丙烯酰胺、聚丙烯腈、三聚氰胺树脂(密胺树脂)、聚丙烯酸甲酯、聚乙烯醇、聚乙烯醇缩丁醛等。

(6) 煤炭与碳素类粉尘

褐煤、烟煤、无烟煤、活性炭、炭黑、焦炭、石油焦、泥炭、油页岩等。

(7) 化学粉尘

制药行业粉尘、医药中间体,除草剂、杀虫剂、农药中间体,抗氧化剂,缓释剂,羧甲基纤维素、甲基纤维素、己二酸、蒽醌、抗坏血酸、乙酸钙、硬脂酸钙、硬脂酸钠、硬脂酸铅、多聚甲醛、抗坏血酸钠等。

(8) 纺织纤维

棉、亚麻、羊毛、羽绒,涤纶、氨纶、腈纶等。

 

表2:涉及粉尘爆炸的行业

(1)木材加工与家具生产。

例如:板材、地板、木质门窗生产与加工、家具、组合橱柜等生产企业 。

(2) 粮食加工与储运

例如:粮库, 淀粉、面粉、饲料等生产企业。

(3) 金属粉体生产

铝粉、镁粉、钛粉、锆粉、钴粉、锌粉等粉体生产

(4) 金属加工

例如:汽车/摩托车/自行车/轮椅/童车零部件、轮毂、刹车片、气缸、变速箱、装饰格栅、笔记本/平板电脑/手机框架、锁具、把手、气动阀门、五金日用品、镁铝钛合金加工等生产企业。

(5) 港口装卸与仓储

例如:粮食码头、煤码头、硫磺码头及其仓储系统。

(6) 纺织

例如:棉纺制品、亚麻制品、成衣、被服、羽绒服、卫生巾与护垫、尿不湿、袜子、帽子、围巾等生产企业。

(7) 发电与建材煤粉制备系统

例如:火力发电厂、水泥厂、煤化工、炼铁厂等煤粉制备系统,焦炭生产系统。

(8) 塑料、树脂和橡胶生产与加工

塑料、树脂原料生产企业,塑料制品、树脂制品、橡胶制品、塑料管材、塑料板材、轮胎、电路板、风力发电风叶等生产企业,粉末喷涂、喷塑、喷漆等表面处理企业。

(9) 轻工

造纸企业(办公用纸、包装材料、纸板、壁纸),糖类(砂糖、白糖、红糖、麦芽糖、葡萄糖、果糖、乳糖)、冲调饮品(奶粉、咖啡),酒类(白酒、啤酒、麦芽、酒曲),调味品(酱油、食醋、味精、鸡精、汤料),茶叶、烟草等生产企业。

(9) 化工

例如医药、农药、染料、硫磺、硫酸、煤化工等。

(10) 固体废弃物处理

打印机、复印机、计算机、PCB电路板等废弃物处理企业。

 

表 3 常见可燃粉尘处理工艺

除尘、投料、打包、机械输送、气力输送、制粉、破碎、粉碎、研磨、球磨、清选、筛分、风选、熔融雾化、喷雾造粒、混合、压片、流化床干燥、喷雾干燥、旋转干燥、气流干燥、铣屑、锯切、砂光、刷光、抛丸、喷砂、打磨、抛光、粉末喷涂、喷塑、喷漆。

 

表 4 常见可燃粉尘处理设备

料仓、沉降室、旋风除尘器、袋式除尘器、湿式除尘器、吸尘罩、气垫皮带机(夹皮带机)、皮带输送机、斗式提升机、刮板机、螺旋输送机、料斗、打包机、粉体发送罐、锤式破碎机、颚式破碎机、粉碎机、雷蒙磨、立式磨、柱磨机、针盘粉碎机、气流磨、球磨机、清选筛、振动筛、风选机、雾化罐、喷雾造粒机、混合机、搅拌机、压片机、流化床干燥机、喷雾干燥机、气流干燥机、铣屑机、锯、砂光机、砂带机、刷光机、打磨机、磨床、刨床、抛丸机、喷砂机、固定式砂轮打磨机、手持式气动打磨机、固定式抛光机、手持式气动抛光轮。

 

 


附件3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表(试行)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1

有限空间管理制度

应建立以下基本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证审批制度;

有限空间安全设施维护保养制度;

有限空间气体检测制度;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作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等。

 

2

教育培训

(1)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有限空间存在的危险特性和安全作业的要求;

进入有限空间的程序;

检测仪器、个人防护用品等设备的正确使用;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与应急救援预案等;

作业前应有针对施工方案,对作业内容、职业危害等的教育;

对紧急情况下的个人避险常识、中毒窒息和其他伤害的应急救援措施的教育;

应按上岗要求对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

 

(2有限空间培训应有记录。培训结束后,应记载培训的内容、日期等有关情况。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条件开展培训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工作。

 

3

承(发)包管理

(1)应评估承包商(或分包商)的能力,包括识别危害和有限空间作业经验。

评估承包商(或分包商)是否具有承包单位所实施保护准入者预警程序的能力;

在合同书中详细说明有关有限空间管理程序,有限空间作业所产生或面临的各种危害。

 

(2)用人单位委托承包商(或分包商)从事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当签署委托协议。

 

(3)应告知承包商(或分包商)工作场所包含的有限空间,要求承包商、分包商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确保安全。

 

(4)承包商(或分包商)除遵守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管理制度和要求外,应当从用人单位获得有限空间的危害因素资料和进入操作的程序文件,并制定与生产经营单位相衔接的作业程序文件。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4

作业许可证审批

(1)凡进入有限空间进行施工、检修、清理作业的,应实施作业审批。未经作业负责人审批,任何人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按照规范要求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并指定专人对作业过程进行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做与监护无关的事。

 

(3)有限空间许可证应悬挂或张贴在作业现场,许可证内容填写齐全、完整。

 

(4)作业负责人应了解整个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后,授权批准作业;及时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当有限空间作业条件不符合安全要求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5)作业人员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了解作业内容和要求,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熟悉所从事作业的危害因素和相应的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等,掌握报警及联络方式;应与监护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

 

(6)监护人应接受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全过程掌握作业者作业期间情况,保证在有限空间外持续监护,能够与作业者进行有效的操作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沟通;有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懂急救知识;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

 

5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设备

(1)生产经营单位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通风设备、检测设备、照明设备、通讯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当有限空间存在可燃性气体和爆炸性粉尘时,检测、照明、通讯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作业人员应使用防爆工具、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等。

 

(2)按作业要求配备通风换气设备,大功率强制通风设备等。

 

(3)配备所需的应急救援设备配备,如全面罩正压式空气呼吸器或长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等。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应符合GB/T18664《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要求。缺氧条件下,应符合GB895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要求。防护装备以及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验、维护,以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行。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5

安全防护设备设施设备

(4)配备安全带(绳)救生索,安全梯。

 

(5)移动照明设备额定电压不应超过24V,易燃易爆及潮湿场所不超过12V;

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6)通讯设备,应急通讯报警器材完好有效。

 

6

安全警示标志

(1)有限空间的坑、井、洼、沟或人孔、通道出入门口应设置防护栏、盖和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2)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识,内容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能进入的标识。

 

(3)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提醒作业人员引起重视,在有限空间外敞面醒目处,设置警戒区、警戒线、警戒标志。其设置应符合GB50016,GB2893和GB2894中的有关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警示应符合GBZ158中的有关规定。

 

(4)当作业人员在与输送管道连接的封闭、半封闭设备(如油罐、反应塔、储罐、锅炉等)内部作业时,应严密关闭阀门,装好盲板,设置“禁止启动”等警告信息。

 

(5)应有效切断(或使用盲板)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并挂牌标识。出入口畅通无障碍物;与有限空间相关的机械上和电气上应隔离并挂警示牌。

 

(6)进入带有转动部件的有限空间,电源线路与开关之间有明显的断开点并设警示牌,同时在开关上挂“有人检修、禁止合闸”,并设专人监护。

 

7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要求

(1)危害评估。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进行危害评估。根据检测结果对作业环境危害状况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2)通风。作业前,应采取充分的通风换气措施。

 

(3)检测。按照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测定氧含量和有害气体的含量,并根据测定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在作业环境条件可能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时检测。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检测时要做好检测记录,包括检测时间(精确到分钟)、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7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要求

(4)防护。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绳或安全带,作业人员应佩戴呼吸器或软管面具等隔离式呼吸保护器具。

 

(5)监护。安排监护人员,密切监视作业状况,不得离岗,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

 

(6)警示。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内容包括提醒有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才能进入的标识。

 

(7)工具。存在可燃气体的有限空间内严禁使用明火照明和非防爆设备。

 

(8)隔断。有效切断(或使用盲板)与有限空间相连的可燃、有毒有害介质(含氮气)系统,并挂牌标识,出入口畅通无障碍物;与有限空间相关的机械上、电气上应隔离并挂警示牌

 

(9)电阻。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内或其周围的设备接地,并进行接地电阻检测,确保电阻值小于4欧;

 

(10)安全电压。防爆场所照明应符合防爆要求。有限空间照明应用不大于24V的安全行灯,金属设备内和特别潮湿场所的安全灯电压应为12V。

 

(11)防静电。当作业环境原来盛装爆炸性液体、气体等介质的,则应使用防爆电筒或电压不大于12V的防爆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不应放在容器内或容器上;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服装,使用防爆工具。

 

(12)运输。不得使用卷扬机、吊车等运送作业人员。

 

(13)检测。作业前,应对有限空间可能存在缺氧、富氧、有毒有害气体、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等进行检测,并记录检测时间和结果。

采用间断性检测,间隔时间不应超过2小时。作业中断30分钟以上,再次进入有限空间前应重新进行检测。气体检测仪应在检验有效期内

 

(14)安全带。进入特别狭小的空间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带)安全可靠的保护绳;

 

8

应急救援

(1)应建立应急救援机制,设立或委托救援机构,制定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并确保每位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战演练。

 

(2)应具备有效实施救援服务的装备;具有将准入者从特定有限空间或已知危害的有限空间中救出的能力。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结果

8

应急救援

(3)救援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基本的急救和心肺复苏术。

 

(4)救援人员应具有在规定时间内、在有限空间危害已被识别的情况下,对受害者实施救援的能力。告知每个救援人员所面临的危害。

 

(5)为救援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个人防护设施,并通过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无论准入者何时进入有限空间,有限空间外的救援均应使用吊救系统。

 

(6)作业现场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急救药品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7)应急用品应保证应急救援的需求,放置在作业现场,且指定专人管理和操作。

 

(8)启动程序,相关部门与人员职责分工明确、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措施、医疗救助、应急人员防护应急救援经费、物资和人员保障;善后处置措施齐全。

 

(9)预案演练应定期进行评审与更新。

 

9

事故管理

(1)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员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2)发生事故后,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县(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有关情况。

 

 

 

 

 

 

梅列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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