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意见的公告
经我局各部门研究,现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公开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9月1日至2026年9月9日(共7个工作日)。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网页下方评论栏、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局(个人需署实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
受理单位: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通讯地址:三元区东新五路梅林大厦6楼611室;
邮政编码:365000;
电子邮箱:city0598@163.com。
三元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9月1日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对各中队、股室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以投诉、举报和自查为主要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经常性检查所属各中队、股室及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五条 经常性检查是指采取随时检查或抽查的方式对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部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情况;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
(三)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或问题;
(四)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五)执法依据使用是否准确、规范;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七)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八)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
(九)文明执法情况等;
(十)其他应检查事项。
第六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适用执法依据违法或不当的,纠正行政执法行为;
(二)违反法定执法程序的,对其执法决定予以纠正;
(三)对于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中队、股室或者执法人员,应责令限期履行职责。
在纠正执法行为的同时,对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部门或人员,报局领导进行审核,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2026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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